联合会章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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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川省异地商会联合会章程
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本会名称:四川省异地商会联合会。

第二条 本会是由四川省各级异地商会 (企业联合会)自愿组成的地方性、联合性、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
第三条 本会宗旨:在国家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政策范围内,团结四川省异地商会(企业联合会),凝聚商会力量,整合商会资源,沟通信息,交流经验,促进商会协作发展,搭建商会与政府之间、商会与商会之间、商会与企业之间、四川与各地经济交流与合作的平台,实现互通有无、协作发展、信息与资源共享,团结和引导商会参与四川经济社会建设,为实现把四川建设成西部经济发展高地做出贡献。

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四川省投资促进局的业务指导,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。

第五条 本会住所在四川省成都市。


第二章 业务范围

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:

(一)宣传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,引导会员恪守诚信、合法经营、自我约束、自我发展;

(二)宣传四川投资环境、政策及投资项目信息,搭建投资促进平台,引导商会会员企业和外地企业在川投资,积极参与四川经济社会建设;

(三)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组织及时反映会员的建议和意见,并协调落实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,引导会员依法经营;

(四)团结联络会员单位,组织举办或参加各类展销会、展示会和经济贸易、投资合作洽谈会;

(五)组织开展会员培训和相互学习、考察等活动,促进会员企业之间深度交流与全面合作;

(六)协助配合政府有关部门,组织开展四川跨省跨境的区域经济合作与交流活动;

(七)为单位会员企业提供商务、政务、法务、社会事务等专项专题性咨询服务;

(八)加强信息交流,组织衔接宣传报道会员企业单位的重要活动、先进事迹和典型人物,提高会员的知名度,推动会员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;

(九)组织开展商业文明、生态文明、社区文化、社会公益等相关活动;

(十)办理政府有关部门委托、交办的与本会宗旨及上诉业务范围相符的其他工作事宜。


第三章 会员

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。

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自愿加入本会,按时缴纳会费;

拥护本会的章程;

(三) 正式成立的四川省各级异地商会、企业联合会;

(四)其他经审查合格的单位。

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(二)经秘书处资格审查后报理事会讨论通过;

(三)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;
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本团体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参加本会组织有关会议和活动;

(三)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;

(四)获得本会帮助的支持;

(五)及向本会及业务主管单位反映意见、要求和建议,对本会工作拥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六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;

(七)本会章程阐明的其他权利。
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;

(二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;

(三)积极参与本会活动,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
(四)按时交纳会费;

(五)关心本会工作,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信息;

(六)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
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;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。

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,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。

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
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。本会设理事会和监事会,其组成成员由会员自荐和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相结合并经选举产生,向会员大会负责。

根据工作需要,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,本会设立若干办事机构,负责处理本会日常工作。有条件时设立实体机构。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需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。

第十五条 本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及重大决策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,业务主管单位可推荐负责人人选,按本会制定的选举办法执行。

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    

(二)选举和罢免监事、理事;    

(三)审议监事会、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四)决定终止事宜;    

(五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会员参加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,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 

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  

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;

(三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
(四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、退出和除名;

(六)决定设立或取消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
(七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八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九)推举名誉会长、顾问和聘任法律顾问;

(十)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,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;

(十一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。

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
(二)在本会或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
(三)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;
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
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每届任期为三年,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大会2/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每届中期增补的会长、副会长,不得超过本届会长、副会长剩余的任期。

第二十六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常务副会长担任,其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。

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;

(二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三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
(四)提名秘书长人选,提交会长办公会议通过;

(五)理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。

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秘书处,秘书处是本会的日常工作机构,秘书处由秘书长、副秘书长等人组成。

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;

(四)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
(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三十条 本会监事会主要职责:

出席理事会、会员大会;

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开展活动;

督促本会及领导依照核定的章程、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;

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,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;

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;

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,提交理事会研究并监督其执行。

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,可申请设立分支机构,并根据本章程制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。

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:

(一)会费;

(二)捐赠;

(三)政府资助;
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(五)利息;
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,会费缴纳标准由理事会根据有关规定作出明确规定。

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第三十五条 本会执行国家财会规定,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和监事会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
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
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。

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
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
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投票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
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
第八章 附则

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第一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。

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四川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